權屬調查必須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持,土地權利人(或授權委托人)、相鄰土地權利人(或授權委托人)、權屬調查人員及其他必要人員必須到場,經過審閱提供的權屬資料、到實地指界等階段,依法對土地進行確權劃界。確權后的界址點應盡量設置永久標志,實測坐標或圖解坐標。
一、具體確權有以下幾種方式。
1、權源確認方式
權利人能夠出示被現行法律法規所認可的權源文件的,可根據權源文件上記載土地的位置、界址(包括界址點、界址線、界標)、權屬性質、土地用途等信息將土地權屬界線直接標繪或到實地經過指界,由調查人員將界線調繪在調查底圖準確位置上,并與相鄰權屬單位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當權利人出示權源文件不能夠被現行法律法規所認可的,權源文件只能作為參考,用其他方式進行確權。
2、指界確認方式
這種方式是基于雙方均不能出示被現行法律法規所認可的權源文件,并且雙方邊界沒有爭議?刹捎秒p方共同到實地指界,確認權屬界線。通過指界,由調查人員將界線調繪到調查底圖準確位置上,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
但是,通過雙方指界不能將沒有明確使用者的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流等國有土地劃為集體土地。在以往調查時,已將國有土地劃為集體土地的,必須改正。因此,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把握住不能將國有土地劃為集體土地這一關。
集體土地與沒有明確使用者的國有土地權屬界線,由集體土地指界人指界、簽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地調查結果予以確認。
3、協商確認方式
這種方式是基于雙方均不能提供權源文件,并且雙方邊界有爭議。采用這種方式時,可由雙方本著互諒、互讓、團結、相互尊重精神,自行協商確權,也可由上級主管部門人員在場主持協商確權,通過實地指界,將雙方共同認定的土地權屬界線由調查人員調繪在調查底圖準確位置上,并雙方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使用這種方式的基本原則:一是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二是相鄰權屬單位認可,指界簽字,防止錯誤認定;三是不違背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如不能將國有土地通過雙方協商指界劃為集體土地。
違約缺席指界的,如一方違約缺席,以另一方所指界線確定;如雙方違約缺席,根據實際使用狀況確定界線;指界人認定界址后不簽字的,按違約處理調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送達違約方。違約方在15日內未提出異議或未提出重新指界的,按調查結果認定權屬界線。
4、仲裁確認方式
這種方式是基于雙方權屬有爭議情況,當權屬有爭議且雙方不能出示權源文件、或雙方出示不一致的有關文件且雙方又互不相讓時,上級主管部門可充分聽取雙方對土地權屬的申述,經綜合分析,合理地進行裁決確權,確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界線和歸屬。采用這種方式時,上級主管部門應約定時間、地點、應到場人員,在充分聽取各方對土地權屬的申述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爭議界線進行裁決。對不服從裁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訴,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權屬爭議處理有以下幾種方法:
1、協商解決
因權屬界線不清、權屬來源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各方當事人應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等,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從實際出發、互諒互社、團結友善,有利于社會穩定,有利于國土資源管理的原則,經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劃定土地權屬界線,明確土地權屬,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
2、行政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碑斒氯藢τ嘘P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3、擱置爭議
對土地權屬爭議,有的較容易解決,有的調處是非常復雜的,不可能通過土地調查,解決所有的土地權屬爭議。但是,為了不影響整個調查工作的總體安排,對爭議的土地權屬界線,在短時間內難以協商、處理的,可保留擱置爭議。但為了保證土地面積量算的不重不漏,須協商或由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暫時劃定一條工作界線,并簽訂《土地權屬界線爭議原由書》。工作界線只作為面積量算的依據,不作為今后確權、劃定土地權屬界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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