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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征求意見稿) |
發布日期 : |
2008-12-31 |
發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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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發布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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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屬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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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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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F就公開征求意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國氣象局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經與中國氣象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如下:
。ㄒ唬╆P于氣象災害范圍的界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本條例所調整的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ǘ 關于氣象災害預防。
一是規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的制定主體、程序、內容和效力; 要求制定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時,應當考慮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規范應急隊伍建設。(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
二是規定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相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預防義務。(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
三是規范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明確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范圍。(第二十四條)
。ㄈ╆P于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
一是加強監測能力建設;規范監測信息共享制度。(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
二是規范預警發布制度,明確預警發布主體以及氣象災害等級、預警信號的種類和級別。(第二十七條)
三是規范媒體傳播行為;加強公共場所預警信息傳播能力建設。(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ㄋ模╆P于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
一是規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和預案內容。(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二是明確預案啟動的條件;規定停工、停業、交通管制以及轉移、疏散等應急處置措施。(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三是規范氣象、水利、衛生等政府部門在氣象災害應急中的職責。(第三十五條至三十七條)
此外,征求意見稿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災后總結、法律責任等制度作了規定。
二、關于提出意見的方式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1月 23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ㄒ唬┑顷懼袊ㄖ菩畔⒕W(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行政法規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ǘ┩ㄟ^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 信箱(郵政編碼:10001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ㄈ┩ㄟ^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qxzh@chinalaw.gov.cn。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因氣象因素作用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工作,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籌規劃、預防為主、科學防御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國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防機制,制定聯防措施,加強信息溝通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提高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有關課程或者課外教育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助能力。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御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御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條 國家鼓勵通過保險形式轉移氣象災害風險,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災后自救能力。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防御規劃和預防措施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分災種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劃。
第十二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氣象災害風險區劃,編制國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第十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氣象災害防御原則和目標、氣象災害易發區和易發時段、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建設和管理、氣象災害防御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的要求,加強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建設,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制定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時,應當充分考慮氣象災害的影響,制定科學的氣象災害防御標準,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變化情況,及時修訂相關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的基礎設施,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御標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
第十七條 大風(沙塵暴)、龍卷風多發區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設防護林和緊急避難場所等,加強對建(構)筑物的避風避險管理。
臺風多發區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等建設。沿海地區建(構)筑物的建設應當遵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選址標準和抗風標準。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當地暴雨發生情況,定期組織檢查各種排水設施的運行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堤防等重要險段以及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巡查工作。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當地暴雪、冰凍發生情況,加強電力和通信線路的巡查維護,做好交通疏導、積雪(冰)清除、線路維護等準備工作。
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根據當地暴雪發生情況,提前做好危舊房屋加固、農牧區糧草儲備、牲畜轉移等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低溫、霜凍發生情況,采取綜合防御措施,合理調整農業生產布局和種植業結構。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高溫來臨前做好供電、供水和防暑醫藥的供應準備工作,合理調整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一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應當接受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定期檢測。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以及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第二十二條 大霧、霾多發區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機場、高速公路、港口、航道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霧監測、防護和人工消霧等設施建設,做好交通疏導、科學調度等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減輕干旱、冰雹、大霧等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有關部門在項目立項和規劃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對重要設施和工程項目的影響。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加強應急監測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完善信息網絡,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完善災害性天氣的預報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和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工作,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災害防御、災害救助部門提供雨情、水情、風情、旱情、風暴潮等監測信息。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組織開展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特別要做好城市群、農村、沿海、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地質災害易發區域的氣象災害監測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制作和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及時向有關災害防御和災害救助部門通報。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氣象災害等級、預警信號的種類和級別,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增播、插播、補充或者訂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
學校、醫院、車站、碼頭、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和街道、鄉村應當設立氣象災害應急聯系人或者義務信息員,及時傳遞預警信息。
第四章 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預案啟動的標準、氣象災害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建議,做出啟動應急預案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影響范圍、強度,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確定為氣象災害危險區,并及時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時采取停工、停業、停課、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保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情況緊急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并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學校等開展自救和互救。
對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三十五條 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啟動后,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氣象臺站對災害性天氣進行跟蹤監測和全過程評估,啟用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組織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開展受災群眾救助工作。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衛生應急工作。
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救災物資、設備、藥物、食品,及時搶修被毀的道路交通設施。
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主要河流、水庫的水量調度。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做好地質災害監測、預防工作。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
公安部門應當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進行緊急轉移。
第三十七條 水利、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情況,加強氣象災害的衍生、次生災害的監測,并根據相應的應急預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動態、準確地向社會傳播重大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和災情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級別或者決定解除氣象災害應急響應。
第四十條 氣象災害應急響應解除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總結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和改進措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出現重大漏報、錯報氣象災害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事故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未按照要求采取有關防御和應急處置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及時向社會播發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傳播虛假的氣象災害信息和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造成損失的隱患,導致損失擴大的;
(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氣象災害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驗收或者審核、驗收未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投入使用的;
(四)防雷裝置投入使用后拒絕接受定期檢測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太陽風暴、地球空間暴等空間天氣災害的防御工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為軍事目的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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